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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哺乳期(1 / 1)

容意拍了拍秦颖的后背无声安慰着,伸手叫天天,“天天,过来,舅舅抱。”

天天爱理不理的仍旧赖在秦颖身上不下来,“哎呀,这个小没良心的,还知道打谁的溜虚好使啊。”

容母把孩子接了过来,小天天不乐意的扭着小身体,不过也没哭。容母亲了亲宝宝,看了一眼儿子和儿媳,也没追问女儿的事情怎么样了,就体贴的说道,

“饭我都做好啊,洗洗吃饭吧。”

二人点了点头。

一家四口围坐在饭桌前,当然小天天被容母抱在怀里喂鸡蛋羹。小天天非常爱吃这口,吃得虎头虎脑,非常着人喜欢。

看到宝宝这么懂事,三个大人的心情就越发的沉重了。怎么样才能把容颜从狱中救出来呢,秦颖盯着天天,突然有了主意,

“我有一个主意,能让容颜暂时回到家里。”

母子二人眼睛一亮,

“快说说,”

秦颖有些激动的咽了口唾沫,兴奋的说道,“天天不是没满两周岁吗!容颜还在哺乳期,我们何以申请取保候审。”

天天好像听懂了舅妈的话,他似乎对容颜这两个字特别敏感,刚刚还吃得好好的,突然停下了小嘴,努力的偏着头,躲着小勺,转头大眼睛忽扇忽扇的看着秦颖。

秦颖也被孩子的表情弄得愣住也,容母心疼的替天天擦了擦嘴,叹了口气说道,“这孩子,根本就不像一周岁,他什么都懂。”

天天听懂了容母在夸他,懂事的张天小嘴,接过容母喂过来的蛋羹,小眼神却不住的偷瞄秦颖。

秦颖伸手摸了摸天天柔软的头发,“小天天,舅妈一定会把妈妈找回来的。天天乖,一定要好好吃饭。不好好吃饭,妈妈就不回来了。”

天天张开小嘴,一口接一口的吃着蛋羹……

容意不想打击两个女人,但想了一下,还是说道,“天天一岁多了,应该不算哺乳期了吧!”

刚刚满脸希望的秦颖一听,立刻焉了,“不是,不是两岁周以内都算哺乳期吗?”

“问问律师吧!”容母说道。

两人一听,撂下筷子,饭也不吃了,跑到方厅打电话,

“喂,潘律师吗,我是容意。”

“容先生,你好,有什么事吗!”

“是这么回事,我姐姐有一个一周岁的孩子,我听说哺乳期可以取保候审,你看能不能先把我姐姐弄出来啊。那拘留所真不是人呆的地方。”

潘律师沉吟了一下,“哺乳期确实可以取保候审,但你说孩子一周岁了,恐怕是不可以了。这样吧,我一会把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你传过去。”

容意听出来潘律师不想直接让他们失望,给他们法律条文看,多半是没希望了。但容意还想争取一下,

“真的不能申请吗?”

“嗯,我们可以申请一下,毕竟,国家法律对哺乳期多长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明天代表当事人申请一下,不过,你们也别抱太大的希望。”潘律师是老油条了,即使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他也会给自己留三分退路,即使没有希望,他也会让你感觉到,他在尽力为你争取。

“那谢谢您了,潘律师。”

容意打完电话,看着满脸期待的两个女人,刚想说律师的原话说出来,就被生硬硬的堵了回去,躲过两人的目光,心虚的说道,

“律师说明天申请一下。”能骗一时是一时吧。容意这样想着。

说完,容意拿着手机进了卫生间,“我去尿坡尿。”

“哗”的一声提示音,一个短信发了过来,

哺乳期妇女的刑事法含义

“哺乳期妇女”一词并未出现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之中,与之相关的,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表述。因此,能否将刑事法中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解释为“哺乳期妇女”,是需要先予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事实的描摹或判断,两者就仅仅是一种交叉关系,无法互相替代;倘若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法定的身份,则可以在两者之间划上等号。

从事实的判断来看,“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强调哺乳事实的正在发生。由其规定性观之,应包括如下三层含义:第一,有哺乳的事实,即以母乳哺育自己的婴儿。以乳粉或其他食材喂养自己婴儿的,不能认定为哺乳。第二,哺乳的必须是自己的婴儿。替她人哺乳婴儿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然,如果哺乳的是养子女、继子女,虽然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母子女关系,但双方间拟制的母子女法律关系依然成立,则仍应认定为哺乳自己的婴儿。第三,哺乳的行为正在发生。先前虽有哺乳自己婴儿的事实,但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停止哺乳的,不属于“正在哺乳”的情形。当然,对“正在哺乳”不应作机械的理解,要求在决定是否逮捕之时哺乳正在发生。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妇女,可能因为已被刑事拘留等原因而导致事实上无法继续哺乳自己的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有哺乳之事实,如无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愿继续哺乳,仍应解释为“正在哺乳”,即使之前的哺乳行为时断时续。

此外,对于婴儿的理解,似乎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虽然法律与医学上均将婴儿限定为1周岁以下的新生儿(1~3岁的为幼儿,3~14岁则为儿童),但基于事实的判断,此种限定似无严格遵守的必要。由于强调哺乳事实的根本性、重要性,即使哺乳对象已超过1周岁,只要孩子的母亲仍在以母乳哺育,就仍可解释为“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孩子年龄的大小不应对哺乳事实的认定施加影响。事实上,在我国超过1周岁的孩子仍在接受母乳喂养的情形不在少数,甚至得到政策的支持与鼓励。站在事实判断的立场上,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与“哺乳期妇女”这一概念不能等同,后者更侧重的是一种法律身份,不同于前者对客观事实的强调与关注。

看了一遍,容意也发现,律师说的还不算错,确实没有规定哺乳期有多长时间。他们的申请仍旧可以成立了,心里这才好受一些,至少还不是完全欺骗这婆媳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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